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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控课堂教学质量,倾听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课堂教学及管理,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州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广商教字〔2016〕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注重提高评价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 评价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时间
  课堂教学评价时间为每学期课程结束之前2周。

  第四条 评价对象
  课堂教学评价对象为所有担任我校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五条 评价范围
  课堂教学评价范围为所有课程的课堂教学环节,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

  第六条 评价工作职责
  (一)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教务处职责
  1.负责课堂教学评价工作方案设计,如:评价指标的制定与修订、组织和统筹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工作等。
  2.负责教务管理系统中课堂教学评价模块的设计和维护,并组织学生、教师、领导开展网上课堂评价活动。
  3.负责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
  (三)各学院(部)职责
  1.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课堂教学评价工作计划,包括:制定听课计划、组织和安排学院(部)领导、教师及教学管理等人员进行听课(评课),并定期检查听课情况。
  2.指导和督促本学院(部)领导、教师和本学院学生开展课堂教学评价工作。
  3.根据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提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举措,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评价主体
  课堂教学评价包括学生评价、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共3个部分。其中,学生评价主体为选修相应课程的学生;领导评价主体为学院(部)院长(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以及教师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同行评价主体为教师所在系(教研室)的其他同行教师。

  第八条 评价权重
  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得分包括学生评价、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3个部分的评价分数;课堂教学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计算;3个部分评价分数所占权重分别为:学生评价分数占60%,领导评价分数占20%,同行评价分数占20%。

  第九条 评价内容
  课堂教学评价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4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请见《广州商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指标》(请见附件1) 。

  第十条 评价等级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5个等级。
  百分制对应的等级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中等,69~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评价操作规程
  课堂教学评价利用教务管理系统开展,具体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请见《广州商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操作规程》(请见附件2)。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处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对本学期课堂教学评价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学院(部)。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教师公布或分别告知课堂教学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重视对评价结果的研究和分析,引导教师从评价工作中吸取经验教训,改进教学工作;应注意不断总结,使评价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
对评价成绩不理想的教师,各学院(部)应从思想和业务上关心、帮助他们,促进教师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的结果可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及格”或“不及格”的任课教师,由教师所在学院(部)组织对其进行听课,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其提出改进教学的指导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教务处。
  若连续2个学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均为“不及格”的任课教师,学校将考虑予以调整岗位或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课堂教学评价实施办法》(增教文〔2009〕4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商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指标
附件2:广州商学院课堂教学评价操作规程
 
广州商学院
2016年12月14日